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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》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我局依法于2024年2月2日对罪犯姚诗诗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,并于当日交付肇庆市怀集县社区矫正机构执行。现按照规定对姚诗诗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》予以公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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