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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山警察博物馆参观须知

来源:佛山公安时间:2024-04-03 16:31

    为营造安全、庄重、有序的良好环境,确保展品安全、观众安全、馆舍安全,特制定文明参观须知如下。
    一、入馆
    1.观众入馆须自觉接受安全检查,醉酒者、仪容不整者(包含穿着过于暴露、穿着拖鞋等)谢绝入馆;
    2.未满14周岁(含)的青少年须在成年人陪伴下入馆;
    3.禁止携带入馆物品详见《佛山警察博物馆禁限带物品清单》。
    二、观展
    4.馆内禁止追逐打闹、大声喧哗、攀爬躺卧、随意丢弃杂物等不文明行为;
    5.禁止音响外放、长时间占用公共设施及公共空间等影响其他观众观展的行为;
    6.禁止翻越围挡护栏,触摸、污损、毁坏展品等行为;
    7.禁止在标有禁拍标识的区域拍照,未经允许禁止使用闪光灯、自拍杆和支架类摄影器材;

    8.展厅内请勿使用充电宝。
    三、活动
    9.禁止乞讨、卖艺、打小旗、拉横幅,禁止散发、悬挂、粘贴广告以及其它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或行为;
    10.未经批准,禁止进行讲学、表演、采访、商业性拍摄、自媒体直播、录播等非参观活动;
    11.展厅内禁止饮食。
    四、安全
    12.馆舍内外全部区域禁止吸烟;
    13.严格遵守楼梯使用安全规定,严禁在楼梯上坐卧、玩耍、逆行、奔跑,以及推行轮椅、婴儿车等危险行为;
    14.禁止随意挪用、触动和损坏馆内消防设施、器材;
    15.如遇特殊活动或突发事件,须接受现场工作人员引导,有序疏散。
    五、责任
    16.违反本规定的,安全保卫人员有权责令停止,直至责令离馆;
    17.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,依法追究行为人相应法律责任;
    18.未尽事宜以本馆公示为准;
    19.本须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;

    20.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佛山警察博物馆。



佛山警察博物馆禁限带物品清单

一、各类枪支(含主要零部件)

  (一)军用枪、公务用枪:如手枪、步枪、冲锋枪、机枪、防暴枪等。

  (二)民用枪:如气枪、猎枪、射击运动枪、麻醉注射枪等。

  (三)其他枪支:如道具枪、发令枪、钢珠枪、砸炮枪、境外枪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。

  (四)本类别下物品的仿真品:如儿童玩具枪(有击发装置、能够发射弹丸)、水枪等。

二、管制刀具、军警械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

  (一)管制刀具:如专用刀具(匕首、刺刀、三棱刮刀、猎刀、弹簧刀、带自锁装置折叠刀等)、厨用刀具(砍骨刀、西瓜刀、剔骨刀、屠宰刀、多用刀等)、武术与工艺礼品刀具以及陶瓷类刀具。

  (二) 军警械具:如警棍、警用电击器、军用或警用的匕首、手铐、拇指铐、脚镣、催泪喷射器。

  (三)锐器、钝器:如菜刀、砍刀等刀具,锤、斧、锥、铲、锹、镐、螺丝刀等工具。

  (四)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:如防卫器、弓、弩、射钉枪、弹弓等。

  (五)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。

三、各类弹药、易燃易爆物和装置

  (一) 弹药:如炸弹、手榴弹、照明弹、燃烧弹、烟幕弹、信号弹、催泪弹、毒气弹、子弹(铅弹、空包弹、教练弹)。

  (二)爆破器材:如炸药、雷管、引信、起爆管、导火索、导爆索、爆破剂。

  (三) 烟火制品:如烟花爆竹、烟饼、礼花弹、摔炮、射钉弹、发令弹等。

  (四)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(物质)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。

  (五)包装上带有易燃、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标志或提示信息的物品:如打火机、火柴、含酒精的饮品、喷雾(防晒喷雾)等。

  (六)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:如氢气、甲烷、乙烷、丁烷、天然气、乙烯、丙烯、乙炔(溶于介质的)、一氧化碳、液化石油气、氟利昂、氧气、二氧化碳、水煤气、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等。

  (七)自燃物品:如黄磷、白磷及其制品等。

  (八) 易燃液体:如汽油、煤油、柴油、苯、乙醇(酒精)、丙酮、乙醚、油漆、稀料、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等。

  (九)易燃固体:如红磷、闪光粉、固体酒精、发泡剂等。

  (十)毒害品:如氰化物、砒霜、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。

  (十一) 腐蚀性物品:如硫酸、盐酸、硝酸、氢氧化钠、氢氧化钾、汞(水银)等。

  (十二)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物品,如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,不能判明性质但可能具有危害性的物品等。

四、其他物品

  (一)各类文物及仿制品、字画等艺术品。

  (二)露营装备:如帐篷、吊床、折叠桌、露营车等。

  (三)体育用品:如足球、篮球、球拍、跳绳等。

  (四)宣传品:如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或影响参观秩序的出版物、印刷品、音像制品等。

  (五)可能影响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的升空类物品:如风筝、气球以及“低慢小”无人机、航拍器等。

  (六)代步工具:电动轮椅(遥控椅)、滑板车、自动平衡车、自行车、轮滑等(除老、病、残观众本人必要使用以外)。

  (七)所有具有运输装载功能的带轮工具,例如野餐车、营地车、手拖车、带座椅的行李箱、拖挂车等。

  (八)商用摄影、摄像器材:如滑轨、摇臂、落地式三脚架。

  (九) 所有动物(含残疾人携带的导盲犬、导听犬、辅助犬等服务犬)。

  (十)各种漆类:如油漆、自喷漆、墙漆涂料等。

  (十一)可能危害文物安全及扰乱参观秩序的物品:如晾衣杆、尖钉登山杆、逗猫杆、鱼竿、渔网、展开超1.3米的自拍杆、乐器及音响设备等。

  (十二)单一充电宝容量不超过20000毫安时(mAh)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、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》,不能满足国家标准认证的;标识不清、破损、经过缠裹的充电宝以及超过标准容量或未标明容量的充电宝,不得携带入馆。请提前自行处理。

  (十三)自热类食品。

  (十四)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、携带的物品。